——专访北京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朱继业
一个肝脏、两个肾脏,这是54岁的黄先生留给这个世界最后的礼物。
8月21日凌晨,此前突发脑内出血离世的黄先生捐出的一肝两肾,经上海器官移植分配系统自动分配后,成功移植给3名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这是上海市实施的首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手术,3名与黄先生毫无血缘关系的濒危病人获得重生希望。
同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9月1日起,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公立医院,将开展公民自愿的身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对于获取的每一例捐献器官,医院必须让其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依据等待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等待时间、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排序,由计算机将其分配给最合理、最适宜的移植者。
这套系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赞扬,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开表示,这个系统摒除了人为干预, 以患者医疗状况紧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医学需求作为器官分配的唯一准则;是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为公众对器官捐献的信任奠定了基础。
中国器官移植向公益化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破除对死囚捐献器官的依赖
国家卫计委有关部门表示,自2010年3月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我国19个省份陆续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8月9日,全国共实现捐献1006例。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占移植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由之前的几乎为零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
2012年3月,原卫生部副部长、国家卫计委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委员会主任黄洁夫表示,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北京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朱继业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2010年展开试点工作之前,死囚器官几乎占据了我国器官移植的全部来源。我们医院曾在一年之内做过4000例肝肾移植手术,这些器官来源全部是死刑犯人。”
我国对死囚器官捐献采取自愿原则。1984年10月最高法、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8月16日举行的“2013中国医院论坛”上,黄洁夫表示:“正因为有死囚的捐献,才有中国器官移植的今天。”
据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士介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60年代,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我国年均器官移植手术不但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器官移植患者的年生存率也属全球领先水平。朱继业告诉记者,我国肝脏器官移植患者的一年生存率约为87%,三年生存率在80%左右。
“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器官移植都是从死刑犯人开始的。”朱继业告诉记者,“但关键是我们国家长时间以来只能依靠这一种来源,老百姓自愿捐献率一直上不来。”
世界卫生组织此前一项研究表明,中国公民的器官捐献率仅为0.03/100万,而全球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西班牙则是35/100万,二者相差1000余倍。
“中国的人权事业一直都在不断改善、进步。”黄洁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国家在2011年对刑法做了修正,国家要求要少用、慎用死刑,甚至将逐步取消死刑。”
黄洁夫坦言,破除对死囚器官的依赖,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伦理原则、可持续发展,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是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我们的器官捐献和分配政策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寻找潜在捐献者
为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开与透明,《规定》除要求全国165家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必须强制使用国家卫计委的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之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必须在国家卫计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护士和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
国际器官移植协会主席Francis L. Delmonico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OPO在器官捐献当中的作用十分关键。“他们要运用成熟的专业知识去发现潜在捐献者并对其进行医学评估。”OPO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第一是寻找到潜在捐赠者,在得到家属同意后,评价其器官状态是否适合医学捐献;第二是将可用于捐赠的器官信息录入分配系统,并按照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患者所在医院进行器官交接确认;第三项工作则是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西班牙器官移植管理研究院院长Marti Manyalich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西班牙的OPO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其成员主要由重症科医生、急症科医生、神经科医生、器官移植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职工作者的比例近30%。
朱继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临床上把那些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状态,称之为脑死亡。而对于器官移植来说,捐献者进入脑死亡状态是进行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
“我们统计发现,8%的急诊死亡病例会成为脑死亡,重症科死亡病例中有10%~15%会成为脑死亡。而脑死亡病例最后有50%~75%都会成为器官捐献者。”Marti Manyalich表示,“所以,重症科和急诊科医生有更多的机会去发现潜在捐献者;神经科医生则负责进行捐献者是否已经脑死亡的诊断。”
谈到中国OPO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广州军区总医院器官获取组织主任霍枫坦言,中国OPO起步很晚。“我们国家在2009年8月才开始设立OPO,而我们医院的OPO是在2011年成立的,其中专职人员8人,比例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目前我们医院的OPO成员全部都是兼职,现在公民身后自愿捐献器官的数量太少,根本用不了这么多人,等这项工作逐渐发展起来了,我们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朱继业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对话北京大学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朱继业
器官捐献、移植,不能只靠卫计委和医院
短期内,等待救治的患者会增多
《中国经济周刊》: 国家卫计委提出要逐步取消死囚器官来源,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公民器官捐献体系。这对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朱继业:短期内肯定会产生影响,毕竟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一下少了很多。一方面是死刑数量在逐步减少,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求取消死囚器官来源,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近一年来的移植手术数量就下降了很多。如果公民器官捐赠的数量跟不上来,等待救治的患者就会越来越多。
另外,技术上也有一些需要跟进的地方。
医院的担忧
《中国经济周刊》:国家指定了165家医院具有器官移植的资质,其他医院难道就不用参与器官移植的工作了吗?
朱继业:肯定不是。器官移植实际上关系着每一家医院,我们这165家医院只是有资格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是器官捐献者可能存在于全国任何一家医院。也许某家医院没有资格进行移植手术,但是很可能会出现需要接受救助的受赠者和潜在捐赠者。
目前,这165家医院都有了各自的器官捐献协调员,他们到各个医院寻找潜在捐赠者,但据我了解,由于没有移植手术资格的医院在整套捐献体系中没有任何利益,相反还可能因其对捐献者的死亡判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加之器官获取行为需要该院医生的配合,他们通常并不会积极配合协调员的工作,不愿意主动发现潜在捐赠者,甚至会出现就算发现了都不上报给所属OPO的情况。
另外在对捐献者进行器官摘除时,很多医院出于怕麻烦的考虑,会让我们把病人拉到自己的医院里进行手术,这种想法我们都可以理解,也会接受,但是在运送的过程中,一旦会出现一些意外状况,就会造成器官损失。
希望“捐赠者本人同意即可捐赠”
《中国经济周刊》:您认为在政策层面上,还可以对呼吁公民器官捐献做出哪些努力?
朱继业:进入脑死亡是进行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因为在脑死亡阶段,我们可以通过体外呼吸机来维持血液循环和心跳,保证器官的最佳使用状态。
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都认可了“脑死亡即死亡”的概念,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很多人都不认同,很多患者家属都认为,只有心脏不跳了才是死亡。而对于脑死亡病人来说,只要你不拔呼吸机,他的心跳就还能继续维持一段时间,这就等于把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给错过了。我觉得国家可以多宣传和普及一些医学知识,让更多人都能接受“脑死亡就是死亡”的概念。
此外,在一些国家,器官捐献者只要在生前同意捐献器官,签过同意书,OPO和医院就可以进行器官移植,但这在中国行不通。中国的传统观念让很多人难以接受器官移植,就算捐献者本人同意了,只要在场家属有一个不同意,哪怕这个家属是一个跟捐献者关系远得不能再远、甚至连面都没见过的人,只要他不同意,我们就没办法进行移植。所以我觉得国家是不是也能在这些方面进行一些规定,只要捐赠者本人同意即可生效。
另外,因车祸导致脑死亡的情况很多,我们曾计划在公民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借此找到更多的潜在器官捐献者,也和相关部门有过沟通,但是最终担心老百姓在观念上无法接受器官捐献的概念,所以这项登记计划一直没有进行下去。
总之我认为,呼吁器官捐献不能只靠卫计委和医院去做工作,国家政府各个部门也要一起配合。
应鼓励、补偿捐献,但绝不采取现金方式
《中国经济周刊》:据您了解,什么样的人更容易接受捐献器官的观念?我们是否考虑对捐献者提供一些关怀和补偿措施?
朱继业:器官移植手术的随机性很高,并不是你有意愿捐献,就一定可以成为捐献者。器官能否进行移植和捐献者的死亡地点、死亡状态及器官状态都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到ICU或急症室发现潜在捐献者的成功概率会更高。
据我了解,现在有一些器官捐献者确实是因为家庭情况不好,最终选择器官捐献。医院虽然不可能对捐赠者家属提供酬金,但我们可以采用酌情减免医药费、住院治疗费、殓葬费用的方式,去尽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我个人认为,国家还可以考虑通过减免捐献者子女学费、为捐赠者家庭提供医疗保险、税收减免等政策去鼓励更多的人捐献器官。
但是无论哪种补偿政策,肯定都不会通过现金方式进行,那样就又会成为变相的器官买卖了。
中国器官捐献、移植大事记
2003年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出台,成为中国内地首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
2007年5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颁布,对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出卖自己身体的器官也是违法行为。
2009年8月
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工作,要求成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同时设立OPO。
2009年12月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管任务。
2010年3月
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天津、上海、广东等19个省份陆续成为试点地区。
2013年8月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公布,自9月1日起,全国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公立医院,将开展公民自愿的身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记者 刘砚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