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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  |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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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7/9 9:49:24 |  
            
              | 标题:合同未到期因病公司辞退该怎么补偿? |  
              | 内容: 我在葫芦岛一家公司上班,但是现在因病无法从事公司原来工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应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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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  
              |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 您好!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
 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
 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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