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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  |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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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2/27 15:56:50 |  
            
              | 标题: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  
              | 内容: 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员工户口不是本地常住户口为由,未给员工缴纳五险。本人户口为本市农村户口。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会追缴到所欠社保吗?用人单位这种理由能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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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 |  
              |  咨询问题分类:其它综合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 你好,单位说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五险
 一金的时候,和户口所在地是没有关系,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缴纳社保待遇。如果当事人是想个人缴纳,可以
 缴纳社保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三险个人不能缴纳,和当事人
 的户口性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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