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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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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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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2/27 15:56:50 |
标题: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 |
内容:
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员工户口不是本地常住户口为由,未给员工缴纳五险。本人户口为本市农村户口。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会追缴到所欠社保吗?用人单位这种理由能推翻吗?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其它综合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你好,单位说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五险 一金的时候,和户口所在地是没有关系,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缴纳社保待遇。如果当事人是想个人缴纳,可以 缴纳社保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三险个人不能缴纳,和当事人 的户口性质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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