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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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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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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19/10/23 9:22:21 |
标题:执行不公,我如何维权 |
内容:
30万专项惠贷款有两个担保人,贷款被担保人A使用,遇期后,贷款人、担保人A都有经营收入,法院却只执行另一担保人B,并B已按每月还款协议正在履行还款义务,还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请问担保人B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请求法院撤消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名单?谢谢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债权债务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 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 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②据此,在没 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求担保人B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于法有据, 其执行活动并无不公之处。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如果保证人B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知或 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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