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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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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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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5/9/18 12:20:15 |
标题:请问离婚协议对外具备法律效力吗? |
内容:
我与前夫在去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现一债权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成立”为由,将我作为被告。法院判决我负连带清偿债任,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对内具有法律作用,对外不具备法律作用。请问有此一说吗?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婚姻家庭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你好,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 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 间你和你丈夫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债务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间关于债务的偿还协议并没有有经 过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债务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 的由谁来承担的时候应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权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没 有征得同意的,应当视为是债务关系转移无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现在债 权人起诉要求你进行还钱的,法院判决你负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视为一方独自 承担债务,如果不知道的,双方达成协议未通知债权人的,仍然无法对抗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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