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电话投诉,说明事项同上,这时工作人员须上现场处理。在维权过程中,须要有理、有礼、有节,保存好收据及合同影像等有效证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或不满意的事情,游客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寻求解决问题。要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或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也可以拨打组团出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发生纠纷后,游客切不可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避免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利益的侵害者,扩大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游客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很关键。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其他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要提供能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与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