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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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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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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2/7/21 6:58:43 |
标题:劳动纠纷 |
内容:
我在某单位已工作十多年了,因本人身体不好,要求休病假。但单位提出不能休假。要么辞职 ,要么继续上班。最后我只能选择辞职。但单位没给任何补偿。因我当初是带着一万元进这个单位的征地招工安置人员,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应该给予本人补偿?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您好,按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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