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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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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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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2/5/12 14:29:54 |
标题:葫芦岛金碧天下的集资房 |
内容:
我在2010年年底买了地税的集资房交了首付,分四次交款,说是13年年底竣工。交钱时只有收据没签任何合同。可到现在还没有动工,现在说要交2批款,至今没有动工,说是要推到14年年底俊工,还是只有一张收据,没有任何合同。请问受法律保护码?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房地产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须看收据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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