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
|
|
问题 |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1/10/23 13:57:27 |
标题:土地纠纷 |
内容:
我村民组,现有耕地面积人均不足三分,六十年代我村民组耕地被当时的“共产风” 无代价征收约五分之四,作为县园艺场果林使用至今,改革开放后果树林交给职工个人承包使用;地理位置206国道旁,最近年开始将园林土地对外卖买,现将原属我村民组土地约(4─5)亩卖出,当时年代无代价征收,现在对外公开卖买,但是我村民组在81年根据政策清理山界,已办理了山林权所有证,县档案局已将山权所有证档案上了网,保管期限为永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为此,我村民组坚决反对,要求政府和土地部门给予制止,现在本县内无法调解,因为县政府和土地局都是强制执行;现求律师咨询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财产问题 回复人: 已审核 |
买卖应征得林权所有证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收回并出售的违法,有权要求政府和国土部门制止,不制止的,如政府和国土部门不作为的,可就其不作为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确认买卖无效。 |
|
|